增添全域旅游配套(增添全域旅游配套设施)
1. 增添全域旅游配套设施
西安荣辉标识牌设计制作厂介绍,全域旅游标识系统是一条有机且符合旅游发展规律的“线索”,它能串起全域与旅游相关的各种“珍珠”(项目、业态以及其他相关元素),给城乡空间“戴上一条美丽的项链”,实现全域旅游发展的创新突破。
对于“创新全域旅游标识系统设计”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六个思路参考。
一、5A水平标识系统:创造旅游景区城乡空间
将5A级旅游景区标识系统规划设计的若干思路应用于全域旅游范围,按照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标准,要求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便于旅游者顺利完成全域旅游,提高休闲游览质量,提高城乡空间的精细化程度,打造美丽城区、美丽乡村,打造全域大景区,将全域空间以精细贴心的方式展现在游客面前。
具体而言,各种引导标识规划设计要求:外形精美别致,特色突出,艺术感和文化气息浓厚,烘托全域整体环境;选材具有较高档次,具有生态性,与环境相协调;信息内容完善,根据区域位置使用中英及其他外文对照;位置安排合理。
二、主题文化标识系统:创造旅游文化城乡空间
茫茫大地上的每一寸土地都有它的神与灵”,文化是全域空间的灵魂,是体现地区差异性的关键所在。
全域旅游标识系统要成为特定的视觉符号,是区域形象、特征、文化的综合浓缩,要求凝练旅游文化背景,按照本地文化演绎出旅游故事,将旅游故事应用到全域旅游标识系统规划设计当中。
并结合与主题相关的特色创意建筑物和构筑物、特色文化休闲功能设施和主题文化小品、环境艺术的点缀,以及主题文化活动,让游客感受具有鲜活灵魂的旅游城乡空间。
三、兴奋高潮标识系统:创造旅游体验城乡空间
在全域旅游标识系统规划设计中,一方面,标识系统要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使游客对当地旅游对象的形象、空间位置以及整体环境获得了解;另一方面,标识系统本身也是旅游吸引物,要作为城乡全域面貌和文化的代表,给游客带来具有独特印记的旅游体验。在这方面,英国伊甸园的旅游标识系统设计做得比较突出。
具体而言,旅游标识系统的规划设计是旅游体验设计中“视觉设计”的重要方面。旅游标识,要成为全域旅游体验设计中的一种兴奋点、高潮以及体验线索。总之,要像规划设计兴奋点、高潮旅游吸引物体系那样设计全域旅游标识系统。
四、二次营销标识系统:创造旅游惠民城乡空间
“二次营销”指对已经来到旅游目的地的游客再次进行的营销。
全域旅游标识系统不仅仅局限于对游客在旅游交通上的引导,还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对已经来到旅游目的地的游客进行旅游消费行为的合理引导,开展全域旅游“二次营销”。
全域旅游“二次营销”标识系统,针对各个具体的旅游消费项目,以游客所在位置附近的旅游消费项目为主,突出品牌旅游消费项目,对游客进行信息传递,在交通站场等游客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要重点配置面向游客空余时间注意力的旅游“二次营销”标识系统,可以进行广告、媒体资源经营。
五、居旅和谐标识系统:创造旅游融合城乡空间
城乡空间,既是本地居民生活工作之所,也是外来游客旅游休闲之处。全域旅游标识系统同时具有两种功能:一是为本地城乡居民日常生活提供便利;二是向游客全面呈现本地旅游信息,为游客提供便捷服务。
全域旅游标识系统的规划设计应以创造居旅和谐空间为目的之一。在全域旅游标识系统的规划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在旅游发展和城乡发展中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如引导居旅分流;同时,全域旅游标识系统的规划设计方案,也宜有社区参与程序,要让本地居民接受、喜欢这些旅游标识。
六、无限创意标识系统:创造旅游超越城乡空间
将无限创意注入全域旅游标识系统的规划设计之中,要通过巧妙构思、不懈创新,打破传统思维的桎梏,从时间、空间等各种角度深入研究,设计出想象力丰富、充满情感、真正打动人心的旅游标识,并要恰如其分地表达区域特点,使旅游标识与区域特征生出水乳交融的共鸣,在人们心中留下地标性印象。
2. 增添全域旅游配套设施的意义
据报道,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边境旅游试验区是国家层面确定的唯一以改革为指向的旅游业发展重点区域。报道称,在经济新常态和开放新格局背景下,在国家层面设立边境旅游试验区,目的在于通过强化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推进沿边重点地区全域旅游发展,打造边境旅游目的地,从而对全国旅游业的改革创新发挥先行示范作用。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深入,沿边地区在促进人员和经济要素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大。旅游业通过游客之间的双向流动为彼此扩大消费市场,较易形成双方国家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是促进沿边地区由旅游通道向目的地转变的重要手段,设通过打造核心旅游吸引物,丰富旅游产品体系,强化旅游基础设施等产业支撑能力,吸引更多游客留下来消费,有利于实现沿边地区由出境旅游通道向旅游目的地的转变。3. 全域旅游要素配套
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大众休闲旅游为背景,以产业观光旅游为依托,通过对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尤其是旅游资源、产业经营、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明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优化提升,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以旅游业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新的区域协调发展理念和模式。
在全域旅游中,各行业积极融入其中,各部门齐抓共管,全城居民共同参与,充分利用目的地全部的吸引物要素,为前来旅游的游客提供全过程、全时空的体验产品,从而全面地满足游客的全方位体验需求。“全域旅游”所追求的,不再停留在旅游人次的增长上,而是旅游质量的提升,追求的是旅游对人们生活品质提升的意义,追求的是旅游在人们新财富革命中的价值。
“全域旅游”是空间全景化的系统旅游,是跳出传统旅游谋划现代旅游、跳出小旅游谋划大旅游。全域旅游强调把整个区域作为旅游区进行打造,把全域作为旅游发展的载体和平台,使旅游成为常态化生活方式;从全要素、全行业、全过程、全方位、全时空等角度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实现旅游景观全域优化、旅游服务全域配套、旅游治理全域覆盖、旅游产业全域联动和旅游成果全民共享。
4. 全域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建设智慧旅游景区。
制定出台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指南和相关要求;
引导旅游景区开发数字化体验产品;
建设一批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
打造一批全国智慧旅游示范村镇;
打造数字博物馆、数字展览馆等,提升旅游体验。
(二)完善旅游信息基础设施。
加快提升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各类旅游重点区域5G网络覆盖水平;
推动停车场、旅游集散与咨询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旅游专用道路及景区内部引导标识系统等数字化与智能化改造升级;
推动无人化、非接触式基础设施普及与应用;
进一步规范各地区旅游大数据中心建设。
(三)创新旅游公共服务模式。
理清政府公共服务与市场旅游信息服务边界;
进一步拓宽旅游公共服务信息采集渠道;
依法依规推动政府与企业间相关数据资源共享;
推进旅游厕所数字化建设;
完善入境游客移动支付方案;
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保留线下服务。
5. 建设全域旅游
产城一体:将产业功能、城市功能、生态功能融为一体。 产城一体 构建宜居宜业的城市发展格局 “十二五”,新的一个五年,成都经济社会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成都已经进入由工业化和城市化中期向后期转变的阶段,经济社会面临巨大变化,城镇化加速发展,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城市影响力和竞争力显著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驱动将极大增强。 产业,作为城市发展的支柱和动力源泉;城市,则作为产业发展的载体和依托——将产业功能、城市功能、生态功能融为一体——构筑这座城市宜居宜业的发展格局。 产业 统筹城乡发展的支撑 “一个区域要加快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是其中的关键所在!”市政协委员、市经信委副主任吴安平接受采访时给记者举例:在金堂淮口镇的成阿工业园发展过程中,将配套居住的巴德小镇和整个产业园相邻建设,产业工人每天用在上班、下班交通上的时间不会超过半个小时,“宜居宜业,同时也带动该区域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据吴安平介绍,今年市经信委将按照“产城一体、宜居宜业”的发展要求,坚持一个工业集中发展区就是一座新城的理念,将产业功能、城市功能、生态功能融为一体。进一步完善产城一体规划,主动对接和配合规划、国土部门的工作,尽快完成城镇建设规划。尤其结合战略功能区和富士康、仁宝等重大项目建设,统筹规划工业集中发展区发展和城镇建设。同时,围绕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完善要素保障规划、功能配套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区域规划环评,形成“五位一体”规划体系。力争年内完成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产城一体化发展的规划编制。 同时,探索建立“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协调联动,产城相融”的产城一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把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成为宜居宜业的现代化新城。今年将重点抓好蒲江寿安、双流公兴、郫县安德、金堂淮口、崇州工业集中发展区等区域产城一体的规划和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在全市建成一批产城融合对标示范区。 产业强区 更要宜居新区 “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主要靠产业,而产业的载体就是各大片区和功能区的建设!”市人大代表、新都区委书记杨羽告诉记者,结合自身实际,新都区将奋力打造高端低碳、集约高效的产业强区,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宜居新区。 杨羽称,从本次政府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成都产城一体发展的思路清晰可见,“十二五”期间,成都发展高端产业的势头将更加强劲,新都则全面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奋力打造高端低碳、集约高效的产业强区,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宜居新区,传承创新、独具魅力的文化名区,依托新都“198”生态及现代服务业综合功能区、北部新城现代商贸综合功能区、西部机电装备制造工业区、成都全球家具建材CBD、西部公路物流枢纽(北区)五大产业功能集聚区,努力构建新型城乡形态和现代产业体系,实现新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在功能区建设方面,将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如着力建设中丹商学院、3G 创意园等;提升发展现代制造业,如加快西部机电装备制造工业新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家具制造企业上台阶、增效益,提升企业品牌价值等;拓展现代农业新局面,如继续抓好设施农业示范片和重点现代农业项目建设等,最终打造成德绵高端产业集聚中心。 融合发展 生产生活都方便 “生产区与生活区融合,工业园区内规划住宅、超市、街区、游园等生活配套服务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成都市蒲江县寿安新城将来就是产城一体的样板。”市人大代表、置信集团董事长杨毫认为,产城一体的发展模式是建立在成都这几年通过统筹城乡发展的深刻实践上的。“我对比过国内一些其他城市发现,成都在统筹城乡发展方面率先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进一步深化中,提出产城一体的发展模式也是非常超前的路子。” 杨毫说,寿安新城走的是现代印务绿色发展之路,工业园区与生活区融合,打破了过去工业区单一的状态,避免了一到晚上就毫无生气,通过相关服务配套,园区的利用率大幅提高,人们不再每天匆匆忙忙地从家往公司赶,在交通上浪费大量时间,生活的便捷性会有很大提高。“更重要的是,像蒲江寿安这样产城一体发展,可以节约城乡统筹发展的成本,避免城市和农村配套资源的重复浪费。交通、教育、医疗等优质的资源也规划布局在工业园区内,而不再一味地集中到中心城区。这样,通过工业园区相关生活服务的配套,城市里的人根据产业发展转移到一片集中区域,最大限度地使生产和生活相融合。” 据介绍,在2010年4月,以“政企合作、市场化运作”方式,成都置信集团等参与的“寿安新城”项目正式启动,以“发展一个产业、建设一座城市”为目标,项目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配套总投资45亿元,通过5-8年的努力,将寿安新城建设成为西部一流的绿色印务包装产业基地和成都远郊最美现代田园城镇样板! 优势错位 展现区域特色 “成都的各个区域都具有不同的优势,结合当地实际发展,并通过不同的产业错位发展,每个地方都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在市人大代表帅学术眼中,产城一体就是将全域成都统筹起来,分门别类地规划好各地的优势产业,在区域内做好相关生活配套,将成都这座特大城市分散为各具产业特色的小城镇。 “这几年我最深刻的感受就是,成都农村的发展特别大,7年多来统筹城乡的发展越来越深化,成都的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我觉得,在老百姓的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提高之后,大家更关心的是幸福的生活要持续化,尤其是一些失地农民,他们非常关心以后的生活究竟是怎样的,这就跟产业发展密不可分。”帅学术认为,统筹城乡发展让更多的农村变为了城镇,而产城一体的提出,则让这些城镇的未来更加令人期待。“这样一来,人们所生活的城镇也因产业呈现出特色鲜明,比如一些地方是现代农业、一些地方是特色旅游、一些地方发展高新科技、一些地方又是物流产业等,各个区域具备鲜明的特色后,也会吸引更多的人才、资源自觉向这些区域集中。”帅学术表示,他期待“十二五”期间能够看到成都产城一体发展迎来一个蓬勃时代。 报告摘要 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中提出—— 2010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5551.33亿元,比2005年增长95.9%,年均增长14.4%。全市现代农业发展势头良好,工业发展步伐加快,服务业稳步发展,三次产业结构继续优化,产业实力进一步提升。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节能减排取得进展,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城乡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城市 功能不断完善提升。成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深化,城乡同发展共繁荣格局初步形成。 提交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今年的任务之一将加强全域成都规划编制实施,积极参与“天府新区”规划,深化完善各类战略功能区和示范线规划,提升做实城镇和乡村规划。加快战略功能区建设,按照“西部领先、全国一流”标准,健全管理体制和推进机制,创新开发建设模式,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强力推进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集聚发展。
6. 增添全域旅游配套设施的措施
旅游业的发展措施是大力发展全域旅游和精品旅游。
7. 全域旅游公共服务
全域旅游作为当代旅游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产业,先明白什么是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作为全新的旅游发展观,既是对过去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继承和升华,也是对大众旅游时代我国旅游业发展战略的再定位。全域旅游的关键所在是将区域特定的时间、空间、产业、数据、资本五大要素的系统整合,从而推动区域旅游产业化升级,实现区域产业融合带动区域产业整体发展。 全域旅游是种什么体验? 从一下两点进行说明: 1、一条普通的交通道路,通过生态改造工程、公共工程旅游化、全域旅游景观营造等手段,转变为融合了交通、旅游观光、旅游体验、休闲度假、运动养生等旅游产业多要素与主题的主题体验道,实现沿线上的业态整合、景区整合、度假区整合以及旅游特色小镇与乡村整合,形成移步换景,处处有景、随时可停留的旅游氛围,用一条道路串联起沿线的旅游产品,形成全域旅游的升级! 2、从产业及业态整合上,旅游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进行融合,形成新的产业或业态。
一方面,以区域旅游的十二要素(食住行游购娱商养学闲情奇)为基础,进行资源整合与新业态培育,打造极致的旅游休闲体验;
另一方面,通过“旅游+”,融合其他产业结构形成融合发展,如“+乡村”的乡愁、“+城镇”的特色旅游小镇、“+工业”工业文创体验园、“+科技”的AR与VR虚拟体验园、“+教育”的研学旅游、“+体育”的体育旅游小镇与运动度假综合体等等。
8. 完善旅游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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