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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布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2023-02-08 15:29:32来源:网络转载
  中新网太原2月7日电 (高瑞峰)2月7日,记者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指导、警示、教育作用,该厅公布2023年第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省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山西省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监理太原某项目3#楼过程中,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规定。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山西省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阳泉市郊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阳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阳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阳泉市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防尘措施不到位,部分建筑土方未进行苫盖等现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阳泉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长治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长治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为暂定资质,按照规定不得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存在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的规定。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长治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晋城市某燃气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车牌照为晋EB***9的送气车辆使用报废、超期未检验气瓶的行为,经调查,该气瓶系晋城市某燃气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用非法制造、改装或者报废、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规定。

  依据《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晋城市某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某项目过程中,存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及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对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77830元,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冯某斌处以罚款4048元;对施工单位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对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涛处以罚款520元的行政处罚。

  六、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省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山西省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在某项目进行基坑支护混凝土浇筑作业过程中,未取得夜间施工手续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山西省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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