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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案落地 有何难点和关键点?

发布时间:2023-02-24 23:02:00来源:网络转载
  中新网2月23日电 据投服中心消息,21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21)沪74民初3158号民事裁定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代表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智慧)诉公司董事、高管四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以大智慧公司控股股东全额赔付公司损失及律师费、诉讼费等为本案划上句号。

  据了解,该案系全国首例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上述案件代理律师李国楚表示,本案有两大难点。

  第一难点为诉讼当事人的选择和身份确认。

  虚假陈述的责任人包括公司董、监、高及进行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投服中心作为原告起诉的依据在于新《证券法》第94条的规定,该条文将适用的案件类型限定于发行人董、监、高、实控人和控股股东五类主体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形。

  而本案中,董事长、董秘并未在虚假陈述赔偿案中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实控人身份也未经有既判力的文书确认;外部审计机构和财务经理,均不在法条明确的范围。

  对此,考虑到法条表述和投服中心追究“首恶”的目标,经权衡后,我们起诉时仅将被行政处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列为被告,而将大智慧公司和外部审计机构、财务经理列为第三人。

  第二难点为虚假陈述案件追偿的责任层级划分,包括董、监、高责任划分。

  现有法律未就虚假陈述案件赔付投资者损失之后,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中介机构之间责任划分是否存在层级先后之分,发行人内部董、监、高的责任比例如何区分等问题进行规定。

  实务中,各地高院判决的划分方式大不相同,理论探讨中也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中,外部审计机构抗辩其不应承担终局责任。在起诉时确定的4位被告、3位第三人,以及法院审理过程中依职权追加的9位董事、独立监事及监事等合计16位当事人均不认可其需承担终局责任。

  对此,经过细致的法律检索,对证监会所调取的几十卷、数千页案卷材料进行详细研究,与投服中心和相关专家仔细探讨后确定的意见为:外部审计机构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各董、监、高均在虚假陈述中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应根据其过错承担不同比例的责任。

  在参与本案的专家证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玉涛看来,上述案件具有三大关键点。

  首先,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引领高质量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外部信息使用者重要的沟通交流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引擎”。充分的、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有助于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董监高作为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高层管理人员,不仅应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同时也是企业有效信息披露的执行者,加强内外部公司治理规范,能够从源头上正确引导和规范董监高对企业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视和执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其次,多方中介机构参与,共筑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港湾。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的参与和共同治理能够全面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改善多方协同治理的监管治理环境,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驾护航。

  证券公司以及基金公司应当不仅关注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更应关注上市公司价值创造过程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充分利用其专业技能和知识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和引导,有效发挥上市公司价值创造功能。证券分析师应当发挥其专业的信息解读、信息加工和信息传递功能,向投资者传递、解读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进而提高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质量。

  同时,也应当积极参与实地调研,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直接沟通与问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投资决策和价值创造过程进行引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将社会主义价值观、道德观、世界观融入日常工作和决策中,积极发挥专业潜能,对上市公司潜在的舞弊和错报进行质询和纠正,在一些存在特殊风险的审计程序例如收入、股权合并中加强警惕,防止企业在年末突击调节利润,防止企业通过交易安排虚增收入、调减成本等舞弊或者错报行为。

  最后,严守职业道德底线,提升审计监管质量。审计监管始终发挥着保障财务报告质量和改善资本市场效率“看门人”的作用,其能否减少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概率、监督和约束管理层利润操纵的倾向,是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的关键。

  而专业胜任能力是会计师有效发挥监督和发掘舞弊行为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会计师应该时时自醒,不断提升自身职业道德要求,不同流合污,充分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发挥“看门人”的作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改善资本市场效率,最终实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终极目标。(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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