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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孩子的宠物取乐?恶意消遣孩子拍短视频违背立法精神

发布时间:2023-01-03 14:34:09来源:网络转载
  吃掉孩子宠物 故意激怒“逗”哭孩子

 

  恶意消遣孩子拍短视频违背立法精神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家长将孩子悉心照顾的宠物螃蟹煮了,递给孩子一只螃蟹腿,嘴里说着“吃不吃,不吃我吃了”,孩子一边撕心裂肺地哭一边接过螃蟹腿,放进嘴里说“香”。

  这个画面出自近日流行于某短视频平台的一条视频。加上轻松的配乐、搞笑的表情,这条“萌娃搞笑视频”登上热搜。类似的视频还有不少,只是下锅的宠物换成了兔子、鸡、鸭、鱼等。虽然这类视频流量很高,但不少网友并不买账:“家长把孩子的宠物杀了做熟了,喂给哭着的孩子,然后在旁边嘎嘎乐,这样很有趣?”“父母这样做,一点不尊重孩子。”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为了拍摄获取流量,一些家长拍下孩子情绪崩溃哇哇大哭的瞬间,甚至故意用言语惹怒孩子或杀了吃掉孩子小心呵护的宠物。

  受访专家指出,家长拍摄这类视频可能会给孩子带来心灵创伤,削弱亲子关系。此外,父母恶意消遣孩子并以此赚取流量的做法,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相违背。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开展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父母的法治观念,依法带娃。

  拍娃恐惧伤心瞬间

  虐心路线收割流量

  孩子画了一幅画,被家长一把抢过去,故意嫌弃地说画得丑,等孩子反应激烈后,就将镜头靠近,怼脸拍下孩子的表情,还配文字说“孩子越长越大,脾气也越来越大”,还配上了一个偷笑的表情。评论区里,有不少人附和大笑。

  安徽宿州居民刘晶好心提醒对方,这样做对孩子成长不利,但对方觉得自己只是和孩子闹着玩,不以为意。

  刘晶对记者说,不知何时起,短视频平台流行的晒娃,从晒聪明可爱逐渐变成晒“虐心瞬间”了,而这些虐心瞬间多半是家长自己“创造”的。

  “这些网上流传较广的虐心视频大致可以分为3类。”刘晶说,一类是让孩子害怕,即给孩子设置一些超出他们能力范围的挑战,看他们害怕露怯,然后拍摄他们的窘态。比如有父母拍摄孩子站在玻璃栈道上,因恐高被吓得哇哇大哭,不停地伸手寻求帮助,但家长在一旁无动于衷,专注于拍摄孩子的窘态,随后传到网上。

  第二类是让孩子难受,故意在孩子面前展示能够让他们生气难受的事,直到他们情绪崩溃。第三类则是和孩子吵架,当亲子矛盾爆发时,家长想的不是安抚孩子、解决问题,而是把镜头对准孩子,拍下他们声泪俱下、号啕大哭的样子。

  “逗”哭孩子、拍摄视频,这些“段子手”父母是怎么想的呢?

  来自上海浦东的居民尹辉(化名)是一名小学五年级孩子的家长,曾拍摄过类似视频,他解释称自己拍摄视频并无恶意,只是觉得好玩,单纯分享出来让大家也乐呵乐呵。

  为博眼球消遣幼儿

  心灵创伤不可小觑

  故意“消遣”孩子,这类视频为何层出不穷?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蔡海龙认为,一些家长没有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未能充分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尊严,他们中多数缺乏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式方法,在家庭生活中常以捉弄戏耍孩子为乐,并以分享亲子生活的形式发布到网络平台,目的往往是为了迎合网民们低级的娱乐趣味或是博观众一笑。

  “还有一些家长拍摄此类视频具有明显的营利倾向。当前,通过拍摄儿童主题的视频吸引流量,制造网红并开展商业活动,已经成为一套成熟的商业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一方面家长可获得打赏或商业代言等方面的经济收入,另一方面亦可为儿童本人带来聚光灯式的明星效应,这对于一些家庭而言无疑具有莫大的吸引力。”蔡海龙说。

  拍摄这样的视频,可能对孩子造成哪些影响?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周详看来,这些视频反映出成年人用自己理解的幽默来消费儿童的朴素认知。但儿童心理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外部施加的这些特殊事件容易给正处在心理成熟过程中的儿童造成心灵创伤,同时还会削弱亲子之间相互信任的亲密关系。

  山东滨州的初三学生阳华(化名)对此深有体会。他以前经常被父母拍摄视频上传网络,比如看漫画书被父母要求撕毁,自己养的猫被父母送给邻居等。这些拍摄经历对他来说,是“难忘又痛苦的记忆”,“父母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他们以大人视角看问题,没有换位思考,不把漫画书、宠物等孩子珍视的东西当作一回事;另一方面可能还和他们想掌控孩子一切的心理有关,觉得让孩子做什么都是可以的,孩子必须听父母的”。

  蔡海龙认为,此类“虐娃”视频的拍摄和传播,本质上是将儿童隐私与生活曝光于网络,不仅是对儿童隐私的侵害,过度的网络曝光率还会使儿童过度依赖别人的点赞和关注,从而影响其在现实世界中的自我认知和自尊。

  “过多地介入商业广告表演与短视频直播活动,还会使得儿童的个性和心理在营利动机的驱使下走向功利和浮躁,不但妨碍了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形成不良的价值导向。”蔡海龙说。

  在他看来,父母恶意消遣孩子并以此赚取流量的做法,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立法精神相违背。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职责,要求父母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虐待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了父母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要求父母在家庭教育的过程中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上述规定是对父母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责任的明确规范要求,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为赚取流量而拍摄让孩子难受的视频,则可能违反上述权利义务。”蔡海龙说。

  他还提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广告法亦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存有迫使儿童参加表演或拍摄短视频牟利的行为,或是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不仅构成违法,还应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识别限制流量

  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多名受访专家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短视频平台应当依法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视频广泛传播。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短视频镜头是必须通过特殊的手段予以保护的,特别是涉及可识别的身份信息等,需要视频发布人注意未成年人相关身份信息等的隐私保护,同时也需要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自动识别未成年人的身份或头像信息,进行屏蔽处理。”周详说。

  蔡海龙建议,对于涉及可能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短视频内容,平台可进行必要的内容分级,并且根据等级采取限制流量、降低权重、不予推荐等方式控制传播范围,减少不良影响。

  “立法机关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信息和隐私的网络保护,对儿童参与网络直播等其他形式商业活动予以特别规范和保护。”蔡海龙说。

  他认为,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方式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未成年人父母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在家庭生活中做到依法带娃,做合格的父母。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帮助家长养成正确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情况予以训诫,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从便利性等角度考虑,家长始终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责任人。父母双方、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都有责任承担帮助孩子成长的义务,也有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环境的义务。”周详说。

  周详进一步分析,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家长需要在家庭教育法积极推动家庭教育的背景下,充分学习家庭教育的基本理论,积极化解儿童成长中遇到的各种困惑与矛盾,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施加影响,为儿童系好成长的第一粒扣子。

  “面对孩子的负面情绪,父母应有积极的态度和科学处置方法,首先应当形成对负面情绪的正确认知,认识到负面情绪亦有正向的功能,孩子有负面情绪是正常的,不以粗暴干预的方式进行对待,不限制孩子表达的自由和权利。其次,父母应当接纳孩子的负面情绪,允许孩子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感受,同时节制孩子的情绪表达行为,引导示范孩子用可接受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感受。父母还应以身作则,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自身情绪失控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蔡海龙说。(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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